清华大学深圳国际研究生院

海洋工程研究院仪器设备共享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推动清华大学深圳国际研究生院海洋工程研究院(以下简称“海工院”)海洋仪器设备资源的开放共享,充分释放服务潜能,提高运行使用效率,根据《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国科发基〔2017289号)、《深圳市促进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学仪器共享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深府办〔201633号)、《清华大学深圳国际研究生院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规定》,结合海工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仪器设备是指纳入清华大学深圳国际研究生院(以下简称“国际院”)科研条件平台,围绕开放共享所提供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及设施。

第三条    仪器设备在优先满足海工院教学、科研使用的情况下,按照本办法开放共享。

第四条    海工院科研条件分平台及其下设科研条件子平台是海工院共享仪器设备的直接管理机构。

第二章测试服务流程

第五条    预约流程。用户填写《大型仪器设备开放服务预约登记表》,说明实验要求的条件、耗材、试剂、机时等,预约审批通过后,申请人按申请时间测样或送样。

第六条    用户使用仪器设备需要与“国际院”签订委托测试服务协议,按照国际院的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七条    测试服务。海工院提供测试服务,出具服务报告,以书面形式发送给用户。用户如果需要自己操作,应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自行操作,并签订使用仪器设备保证书。特殊仪器设备必须由具有资质的专门技术人员操作,不允许用户自行操作。

第八条    费用结算。校内师生员工使用仪器设备通过校内结算方式结算。校外单位和个人使用共享仪器设备按照协议规定付款和开具发票。

第三章收费和账户管理

第九条    共享仪器设备实行成本核算、有偿使用、依规收费。收费标准由科技处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共享使用时严格执行,若需变更则需重新论证。

第十条    收费标准不含税,分校内标准和校外标准。国际院内按照教学计划使用仪器设备不收取费用,科研工作使用仪器设备按照校内标准收取费用。校外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和个人使用共享仪器设备按照校外标准收取费用。

第十一条     账户管理。财务专门开设账户,专款专用。财务处负责有偿服务费的收支核算,按照收支两条线,设立专项经费科目管理规范。仪器设备共享收入用于仪器设备运行、维修维护、业务培训、平台人员绩效及其他。

第十二条     提供自购仪器设备的课题组可优先使用自己共享的仪器设备,并予以适当补偿,补偿办法按照《海洋工程研究院对PI自购仪器设备纳入科研共享分平台的管理细则(试行)》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对于由课题组负责管理、使用、维修维护的仪器设备,科研平台账户到账金额的10%用于平台管理,其余返还至课题组专用财务帐下。

第四章设备管理

第十四条     共享仪器设备必须编制相关操作规程,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第十五条     仪器设备安置。共享仪器设备原则上统一规划,集中安置,以便于管理、使用和维护。每台仪器设备应指定具体负责人,大型贵重仪器设备放置区域应配备监控系统。

第十六条     人员职责。海工院科研分平台责任工程师负责制定共享平台制度并监督实施。子平台工程师负责仪器设备的使用操作、记录、维护、盘点,指导和监督用户规范使用仪器设备,及时更新完善开放服务信息等。

第十七条     建立仪器设备档案,人员进出实验室及操作使用仪器设备应填写仪器设备使用记录表,仪器设备操作人员需经培训和考核后方可使用操作,并做好使用、保养、检定、损坏、维修、移交记录。

第十八条     严禁违规私自承接业务,严禁私下借用。

第五章仪器设备损坏、丢失和赔偿

第十九条     仪器设备在保修期内规范使用故障由供货厂家负责保修。保修期外的仪器设备故障,根据维修预估费用,经审批后方可启动维修程序。

第二十条     仪器设备因人为损坏并能确认责任人的,应查证追责,责任人及所在平台应承担维修费用。

第二十一条  仪器设备丢失,使用人或责任人应保护现场并向公安机关报案。赔偿责任按照《清华大学深圳国际研究生院仪器设备类资产管理细则》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六章外借仪器设备

第二十二条  确因仪器设备使用环境条件要求,用户需要在现场使用仪器设备时,必须签订测试服务协议或合同,办理相应借出归还手续,参照《清华大学深圳国际研究生院仪器设备借出、归还流程》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借出和归还仪器设备时,双方应共同检查仪器设备情况完好,并记录仪器设备使用情况。

第二十四条  海上试验仪器设备因使用环境的特殊性,丢失或损坏的风险较大,因此在用户借出使用期间,仪器设备的安全由借用方(用户)负责。若丢失或损坏,需由借用方(用户)承担赔偿责任,赔偿方法按照《清华大学深圳国际研究生院仪器设备类资产管理细则》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对于受监管、要求必须在深圳市内(或广东省内)使用的海上试验仪器设备,因海上属无行政区域管理状态,由国际院统一向深圳市(广东省)提出申请,在保证仪器设备离开深圳市(广东省)之后,只在海试工作船上或试验海域使用的前提下,允许离开深圳市(广东省)范围。

第七章 

第二十六条  绩效评估。年底评估共享平台运行的成效,重点评估仪器设备利用率、共享率、服务成效、对教学和科研的支撑情况、用户反馈及评价等内容。

第二十七条  处于监管期的免税进口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服务前,应按规定事先向所在地海关提出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针对试验母船等特别贵重仪器设备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未列事宜参照国际院相关管理制度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海工院。

 

附件

1.       《委托测试服务协议》模板

2.       《海洋工程研究院对PI自购仪器设备纳入科研共享分平台的管理细则(试行)》


委托测试服务协议

委托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方(乙方):清华大学深圳国际研究生院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深圳市西丽深圳大学城清华校区

电话:________________                           电话:0755-26036008

        甲方因                     项目需要,委托乙方进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分析测试。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测试服务所需样品和资料,并对样品和资料的真实性负责。样品名称、检测项目、检测费用等信息见表1

1 样品数量和检测费用

样品名称

样品数量

检测项目

金额(元)

 

 

 

 

 

 

 

 

合计:

 

送样人:____________         样品保存条件:_□常规_□避光_□防潮 □其他          _

委托方要求:  _______ _     _                   委托方提供资料: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       甲方委托样品的测试时间从______________日到______________为止。  样品的送样方式为:□一次委托整批送样/□一次委托间歇多次送样。

第三条   乙方严格按照相关仪器操作规程对样品进行测试分析,并保证检测数据的客观性。测试结果通过□自取/□邮寄/□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方式发送甲方。

第四条   甲方如需操作设备,必须经培训且考试合格后方可使用,并签订使用仪器设备保证书。操作使用过程中人为造成设备损坏或丢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五条   乙方应妥善保管甲方的测试样品,测试后样品由双方协商处理(□甲方回收/□乙方自行处置)。

第六条   甲方应于签订协议后 日内或检测服务前□一次性支付/□分期支付,首付      乙方测试费用        元,剩余费用________元在测试服务完成后____日内付清。乙方在甲方付款后,按照甲方付款金额向甲方出具等额的增值税□普通/□专用发票。

第七条   乙方应对甲方样品的检测数据严加保密,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将相关信息透露或转让给第三方。

第八条   乙方未按协议完成测试内容,每延误一天,按照协议总额__‰支付甲方延误费;甲方未按期支付费用,按照协议总额__‰支付乙方滞纳金。赔偿金额不超过协议总额20%

第九条   甲乙双方均有义务维护本合同的顺利执行,如有争议协商解决。

第十条   本协议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持贰份。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                                                    

乙方

委托方代表(签字):

受托方代表(签字):

(盖章)

(盖章)

甲方开票信息

乙方账户信息

发票抬头(单位名称):

单位名称:清华大学深圳国际研究生院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行: 平安银行深圳大学城支行

开户账号:0142100324889

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人识别号:12440300455752807L


海洋工程研究院对PI自购仪器设备纳入科研共享分平台的管理细则(试行)

根据《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国科发基〔2017289号)、《深圳市促进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学仪器共享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深府办〔201633号)、《清华大学深圳国际研究生院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规定》,海工院科研条件分平台(以下简称“本平台”)鼓励PI将自购仪器设备纳入本平台托管,实行开放共享,有偿使用,对托管的设备制定如下管理细则。

1     本细则适用于PI通过自己竞争性纵向科研经费或横向项目经费采购的仪器设备,由国际院、海工院或科研平台公共经费采购的设备,及试验母船等特别贵重仪器设备不适用于本细则。

2     托管对象

2.1   单台价值在人民币10万元(含)以上,具有通用性、使用频次较高、性能良好并可提供对外服务的仪器设备;

2.2   单台价值在人民币30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

2.3   成套购置,整套价值在人民币30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

3     托管方式

3.1   由共享平台纳入统一管理,负责提供场地、设备占用面积费、水电费、运行维护费等;

3.2   自购或联合购置的仪器设备纳入共享平台后,由共享平台制定统一收费标准,按照有偿使用的原则开放共享。

4     补偿措施

4.1   课题组对自购或联合购置的仪器设备享有固定时间段的优先使用权;

4.2   课题组可享受自购或联合购置设备的检测费用的五折;

4.3   课题组可获得与自购或联合购置设备共享机时相等的免费机时,可免费使用共享平台同一档位或低档位的其他设备。设备根据其购置金额划分成3档:低于50万元、50~150万元、150~300万元

5     共享机时的计算以上一年度设备的机时统计情况为参考标准。共享机时的使用以自然年度划分,当年有效,不递延至下一年度。

6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海工院科研条件平台负责解释。